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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术家协会关于申请入会条件细则

 时间:2010/03/24 17:30:57  


本届理事会根据会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会章解释权,拟定以下细则,作为会章中“会员”一节关于申请入会条件的解释,供推荐会员时参照。
  会员等十六条各款:
  一、 从事不同类别美术工作的入会标准:
  (一)“本人作品入选三次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性美术大展”本款系指:
  其美术作品参加我会举办的全国性综合美展,单项或专题全国性美展(包括艺委会主办美展)及全军美展三次以上者(同一美展同一画种的多件作品,只作一次计,如三次均系合作,合作者须另有本人独立创作作品参加上述展览)。
  不足三次者,可以下列条件作为补充:
  1、 在全国性专业报刊上发表,国家级美术出版单位出版较多,影响较大者;
  2、 其美术作品由国家收藏、陈列、较有影响者;
  3、 其美术作品在我会主办的其他全国美展或各省、市、自治区美协举办的综合性美展评奖中获一等奖者;
  4、 其美术作品参加我会五年主办一次的《全国美展》,或在我会主办的单项、专题全国性美展及全军美展中获一等奖一次并有作品出版、发表、参加省、市以上美展多次者(获奖作品如系合作,获奖者须另有一件本人独立创作作品参加上述展览)。
  (二)“从事美术史和美术理论研究有较高水平和成就者”本款系指:
  1、 从事美术史和美术理论研究工作,有专著、译著两种以上在国家出版单位出版(不含教材和编写美术书籍);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在全国性专业刊物上多次发表,影响较大,书评反映良好者;
  2、 已评为正研究员、正教授或相应职称者;
  (三)“从事美术编辑、美术教育、美术组织工作及其他美术创作、美术设计,有显著成绩和贡献者。”本款系指:
  1、本会(包括省、市、自治区美协)从事组织工作二十年,任省美协秘书长五年以上,精通业务,有显著成绩者以及其他从事美术组织工作二十年,在美术创作队伍组织建设中,活跃并创作出作品并有突出贡献,其成就在全国有影响者;
  2、在全国重点出版社多年从事美术编辑,有一定的艺术实践活动,曾有作品参加全国性展览,或在报刊上发表、出版,职称为编审者;所编书籍获莱比锡国际书奖一次或国家图书奖两次,对推动美术创作、发展美术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者。
  3、 在全国重点美术院校的美术学专业(史论专业)中有所建树,职称为教授、正研究员或相应职称并有专著和高水平论文出版、发表,影响较大者。
有显著成绩已评为副编审、副教授职称,入选两次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性美术大展或获两次高水平论文奖者;
教学15年以上并在院校系科主持工作十年以来曾被省部级以上部门评为优秀、先进工作者、专家者。
  4、 博物馆,艺术研究部门及其他美术研究单位有显著研究成果已获正高职称者;
  5、 多年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和创作,有较高艺术水平和较大影响或已获教授级高级工艺美术师称号者;
  6、 在建筑美术、电影美术、舞台美术及工业美术等方面,已是该专业协会和学会团体的全国会员,要求加入我会需由该会或学会团体推荐,确具代表性较为著名者。
  二、 在特殊情况下,本会可以直接接纳符合第十六条有关款项的美术家为本会会员。
  三、 在发展全国会员工作中,应特别重视吸收少数民族,青年及女美术家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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